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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执行异议的期限如下:在该案的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在执行标的被执行结束之前提出;从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60天内提;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算60天;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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