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的赌资金额的认定: 抽头达五千构成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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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等。
赌博罪的赌资金额可以以后找下列标准认定: 1、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2、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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