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安全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根据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立即改正,并给予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议事协调工作制度的; (二)每个季度内未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 (三)未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以及未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 (四)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在本年度内开展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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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由以下四类人承担法律责任: 一、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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