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处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方面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因此,应当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总原则下,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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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按照自己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子女的抚养费。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方法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2、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 3、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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