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户籍证明,是可以的: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二、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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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户籍证明可以领结婚证。但是是在没有户口本的情况下,而且除户籍证明以外,还需要身份证以及2寸免冠证件合照。户籍证明是在户口本遗失的情况下,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的证明文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需提供的证件和相关材料。
仅凭户籍证明是不能领取结婚证的。办理结婚登记除了户籍证明之外,还需要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无配偶及对方当事人毕业生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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