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破产清算时股东承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呢?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针对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承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