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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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数额确定方式如下:个人诈骗公私财产2000元以上的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产3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产20万元以上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来认定诈骗罪的犯罪数额: 1、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的数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巨大; 3、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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