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期限参考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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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属于是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种类,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时间是10日。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各种必要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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