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期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后,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4年。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抽查。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向中国输出粮食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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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必须备案。食品企业标准,由食品企业制定,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按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备案,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的食品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执行。
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必须备案。食品企业标准,由食品企业制定,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按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备案,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的食品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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