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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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取保候审保证金收取的范围是: 1、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纳保证金; 3、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其直接责任人员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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