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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解释》第18条规定,因醉酒驾驶引起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需承担醉驾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醉酒驾驶人追偿。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后,如果存在醉酒驾驶、逃逸等情况还可以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向致害人追偿。但如果车主投保的是商业险,一般保险合同中都有约定,驾驶人饮酒、吸毒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经济损失或对方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对此,法院也是支持的。
车祸酒驾保险公司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需承担醉驾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醉酒驾驶人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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