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涉及本款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首先应当看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六个月内,如果在六个月内的,则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否则,经营者可以此为抗辩,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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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益诉讼暂分为两种,即环境公益诉讼与消费公益诉讼。而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则以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为标志。该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民事诉讼法》创设公益诉讼制度的积极响应,也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大突破。明确了消费者协会为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公益诉讼的规定是,对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履行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由其自身代表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的公益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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