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新公司法中被称为股份转让,分为记名股票的转让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设定意定限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对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持股转让权的限制、禁止内幕交易、对收购上市公司设定法定限制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上市挂牌交易转让股份的限制。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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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规定,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封闭性限制。 2、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3、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4、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6、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7、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8、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 1、封闭性限制; 2、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3、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4、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6、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7、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8、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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