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的行为。申诉也有时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只能在两年内提出,超过二年就不能再申诉。 民事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之一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救诉的行为。由此可见,如果你确有理由,还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受两年时限的限制。 总之,民事案件判决后不服,最好应在法定的15天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此外,过了上诉期,申诉和抗诉也不失为一种司法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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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诉与民事上诉之间的区别分别有: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抗诉必须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抗诉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应当提交抗诉书,上诉既可以采用书状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法律其他规定。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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