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四)有矿山设计;(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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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该企业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至少5家子公司;2、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3、该集团成员单位全都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独资企业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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