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股票发行完毕后,应及时向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并需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 (3)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7)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8)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11)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12)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持股锁定证明; (13)相关方关于限售的承诺函; (14)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 (15)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16)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1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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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条件是: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已公开发行;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没有虚假记录。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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