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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体内酒精、检验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检验麻醉药品含量、收缴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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