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对经理从事的某些经营管理行为,如处分公司的不动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公司名义借贷等,由于与公司命运休戚相关,如果不以立法规定进行适当限制,可能会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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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异地经营”就是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按照正式的说法,应该是纳税义务的地点与企业注册的地址不在同一县市就算是异地经营了。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公司只能有一个住所,如果需要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如果擅自变更则会受到行政处罚。由此可知,“异地经营”属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各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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