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户口在本村的,就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二、外出当兵人员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农村外出当兵人员,从法律关系上看,其只是暂时离开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尽管其原籍户口被注销,但从性质上看,其仍然属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凡是在部队服役的农业户口义务兵,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是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的。 当然,若其在部队已经提干或者是由义务兵转为志愿兵,这时,其就已脱离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就不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三、户口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是否可以参加原户籍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在校大中专学生迁出原户籍到学校,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并非意味着其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其是到学校学习,并非是去就业,其个人没有生活经济来源,在校的所有费用基本上还是依靠在农村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若排除其集体经济成员的资格,将会剥夺其基本的生存权。因此,迁出村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四、迁到小城镇落户的村民的土地被征,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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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户口在男方男方分地不可以分到,离婚后男方的房屋应为男方一方的财产,女方无权分割。所以即使户口仍在男方上,男方分地,女方是无权分各的。
离婚后女方户口在男方男方分地不可以分到,离婚后男方的房屋应为男方一方的财产,女方无权分割。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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