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有关伤残鉴定的事项如下: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3、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4、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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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需要注意的事项有:第一、需要受伤的当事人和鉴定所的有关鉴定人员积极配鉴定过程。第二、在整个鉴定过程中是不能够瞎编乱造做虚假提供假材料,假如虚报资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第三、出现本次事故的当事人是不能够私自去变更法医鉴定书的内容的,不然的话该法医鉴定书是视为无效的。第四、出现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能够去申请经过当事人和鉴定人员已经协商好去的公安局或者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该部门是可以到鉴定所再次鉴定的。
去做伤残鉴定注意下列问题: 1.在整个鉴定过程中是不能够瞎编乱造做虚假提供假材料。 2.应选择在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做伤残鉴定。 3.当事人不能够私自去变更法医鉴定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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