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中介机构无证经营。这种机构大多无固定场所,发生问题就转移,使消费者无法投诉,所以消费者应首先看有无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书。 2、既收佣金又吃差价。购房人与中介签订委托代理购房合同,中介以低于与委托人谈妥的价位购买房屋,从中收取其中不为双方知晓的差价。 3、中介机构与业主串通一气使交易泡汤。为了吸引买家或承租者,有些中介机构与业主串通一气,骗买主或承租者上钩,等买主或承租者看了房交了佣金甚至定金后,就编造种种理由致使交易不成。 4、阻止购房人仔细查看房屋质量。中介为了促成交易,赚取佣金,往往引领买方走马观花地查看房屋,买方不知就里,仓促成交,等到问题发现之时,中介也会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 5、隐瞒出售背景和规划前景。所谓出售背景,比如该房屋是否将来要拆迁。中介方为了促成交易,进行隐瞒将会损害买方的利益,建议买方在购买之前,要仔细考察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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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有有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情形。按份共有是指房产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房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产共有人对共有的房产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在共同共有中,每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房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都是平等的。共同共有的情形有约定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
1、中介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 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房屋的权属情况;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如果情况的处理超过中介的能力范围,比如鉴别伪造的证件,那么中介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 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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