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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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不属于强制措施。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五种,不包括扭送。因此扭送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扭送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刑事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国家关于疫情防控有一系列系统性措施,如限制聚集、停工、停业、停课、封存消杀污染物、封城等,以新冠肺炎病毒防控为例,我国采取了例如封城、延长春节假期、延期复工、强制隔离、疫苗研制与接种、全民核酸检测、加强新冠防控知识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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