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法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解除: 1、冻结存款的期限超过了6个月,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 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5、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6、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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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还可以延期三个月。如被执行人涉嫌犯罪,需要进行赔付或缴纳罚金,可永久冻结其银行卡账户。
法院冻结银行卡多久,这要看案子持续多久。法院冻结一轮的最长时间是六个月。不过,如果法院能继续冻结,可以继续冻结,直到案件结束。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应当按照法律公告及时履行法院判决。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扣划到法院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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