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或者允许保密范围以外的人使用的行为。对于违反约定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当责令停止;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和相关法律予以赔偿。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权人因调查侵权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据《刑法》第218条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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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义务如下: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竞业禁止义务如下: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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