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针对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有几种,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