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法律规定的是未携带驾驶证上路行驶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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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可以换发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国人驾驶机动车临时进入我国境内和我国公民在外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又回国定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为了方便外国人驾驶机动车辆临时入境旅游、比赛或者进行其他交往活动,同时又要保障交通安全,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的考核后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即已经持有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国际机动车驾驶证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允许其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申请换发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时,外国人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
无证驾驶机动车处罚如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且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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