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针对买家拒绝收房怎么维权?,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卖家拒绝办理交房手续维权时买家应当履行催告义务,要求卖家尽快交房并赔偿超出日期的损失;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房且不能给出正当理由的,买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此种情况买方有三种选择方式,分别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主张违约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究竟选择哪一种方式对自己最为有利,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分析。一般来说,在定金与违约金之间,买方更加愿意选择金额更高的违约金。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