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卖人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后,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占有的义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买受人来讲,不论其购买房屋是用于自住或用于出租,取得房屋的占有是至关重要的。这种占有的交付不限于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均无不可。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交付的期限、地点。房屋交付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均依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将房屋按期交付买受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就以上问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依交易习惯确定。 3、孳息的归属。如果房屋在转让过程中处于出租状态、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则存在房屋所生孳息即租金的归属问题。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此予以约定。如果未约定,则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房屋买受人所有。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针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做什么职责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买卖双方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即买方支付购房款,卖方支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如卖方没有合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不将房屋交付转让给买方,则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并可以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物体缺陷担保义务;担保权利缺陷的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向买方提取标的物以外的相关单和资料。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