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出生医学证明》与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无关的: 1、带上当事人夫妻双方的有效期限内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去孩子出生地的妇幼保健院,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的补领手续即可。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按以下要求补发。 1.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以前出生的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时,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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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如下: 1、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3、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 4、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需要补发时,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孩子出生证明补办,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需要的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其具体补办程序请参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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