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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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业务违法。根据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上述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1.点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进入相应的零售许可证办理界面。2.选择“延续”办理业务,打开在线办理页面。3.进行法人用户注册。4.登录成功后,直接进入延续申报信息页-基本信息页,可选择本人办理或者代为办理,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信息页面。5.如实填写申报信息,点击选择许可证号的搜索按钮,弹出选择许可证页面,输入许可证号、对应的证件号码。6.上传申请材料完毕后,点击“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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