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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地和原告所在地不同法院怎么处理

2023-09-30 10: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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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9-30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下述条款: 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307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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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离婚诉讼应当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当被告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才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一般离婚诉讼都是在被告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当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时候,或者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等,此时就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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