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有无法律效力,只有用人单位具体如何利用劳动力这一个标准。只要有了用工的事实,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且这种劳动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实践中可参照的凭证包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各类保险购买等报酬凭条、花名册或者相关记录;用人单位为其招聘的劳动者颁发的工作证件以及其他具备身份证明效力的相关证件;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面试时填写的面试登记表等相关表格记录文件;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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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相应的事实和证据加以证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此说明,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依照民事证据规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李华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应当举出自己与被告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根本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而,从形式上看,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表明建立劳动关系,不仅要符合形式要件,更要符合实质要件,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实际用工行为。一般认为,实质要件更为重要。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实际用工行为,即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可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这里所谓“实际用工行为”,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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