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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和解(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2、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3、诉讼 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状。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医疗损害民事赔偿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 1.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索赔。该种途径前提是,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 2.按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获得侵权赔偿。 《条例》仅仅针对医疗事故作出规定,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如果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仍应当依《民法典》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3.第三种,按照《民法典》规定,追究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患双方依据这种关系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双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造成对方损害的,都将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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