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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管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对高管的规定。虽有经营判断不受司法干预的原则,但是公司高管主观上的疏忽、懈怠,或者因欺诈、自我交易,以及重大过失等行为,仍应受到处罚。既可能受到了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是违约的风险。下面我给大家列举一下公司高管在经营公司过程中的一些禁止性行为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有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有些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甚至是面临破产倒闭,因此,为了解决资金、管理方式等问题,这些企业也迫切希望被有实力的企业并购以实现企业的良好发展。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等,利用竞争对手面临困境急于并购的心理,打着“企业并购”的幌子,进行虚假并购。由于其实际上并无真实收购意图,只是想获得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因此,如果目标企业不对收购企业进行基本的尽职调查、分析,往往会被骗取商业秘密,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企业应重视分析、辩别对方的并购意图,对不具有真实并购意图的企业,应果断地拒绝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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