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字号】[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发布日期】20011231 【实施日期】20011231 【时效性】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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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未过户的,如果已经将车辆交付给买受人的,则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可以免责,事故赔偿责任由受让人承担;如果车辆尚未交付给受让人的,则发生事故原车主不能免责,除非存在原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且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等可以免责的法定情况。
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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