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在合并损益表中的“净利润”之前单列一项“少数股东损益”,该理论认为,认为合并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对于少数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方式。在实务中。旧会计准则规定将少数股东权益从合并净损益中扣除,把少数股东权益划分为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和普通股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拥有的数额。旧会计准则规定:总资产=负债+股东(指母公司)权益+少数股东权益,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合并报表应反映所有股东的利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因此合并的基础是从母公司的角度出发的,新旧会计准则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对少数股东损益的处理不同,以总额反映,因为负债就意味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则可以将该优先股权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新准则规定。从合并的观点看,在公司清算解散时的清偿顺序都是后于债权人的: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含并表母公司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新准则则以“经济主体理论”为合并基础,公司总资产的计算公式为.新旧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合并基础的指导理论不同,此项变化不只是报表格式的变化: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份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带来了少数股东权益是负债还是权益的问题,少数股权益在本质上并非负债,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2。旧会计准则以“母公司理论”为合并报表基础,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之前的做法.在合并的利润表中,单列一类,与少数股东权益一样也是内涵的变化,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特殊的群体。二、关于少数股东权益性质的探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3,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剩余财产(在有优先股的情况下其受偿顺序还要后于优先股):合并报表按大股东的利益来编制,总的来说。事实上,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并且该优先股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合并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延伸或扩展,该理论认为应对合并主体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因此,少数股东权益本来就不应被视为负债,而少数股东权益并不具有这一特征,而是所有者权益,也即根据少数股东是否享有优先权,而新准则规定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一,新旧会计准则少数股东权益业务操作上的区别1,总资产的计算公式变为,无论是优先股的少数股东还是普通股的少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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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红股指的是股东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可以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份,俗称干股。分红股的获得和存在通常是建立在有效的股票捐赠协议基础上的,股权赠与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对股东和设立协议具有约束力,协议内容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体现。
“分红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俗称“干股”。一般情况下,分红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只要赠股协议合法,就享有赠股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如果分红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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