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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交警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不会强迫肇事方垫付,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所以在判决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愿意,谁都不能强迫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需要救治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以费用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已参加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未参加交强险的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法律中没有硬性规定要求交通事故责任方垫付,但是一般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考量,肇事者还是会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医药费用的,没有人会看着伤者血流不止、无法医治的。
交通事故人伤可以先行垫付相关的医疗费,在对事故的责任方认定后再进行赔付。医药费垫付情形分为以下三种: 1、车方先行垫付,待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进行详细计算; 2、车方和伤者协商垫付,待后期理赔时详细计算; 3、伤者自行垫付,痊愈后根据法律规定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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