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二)精神损失并没有特别的标准,主要是看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你造成精神痛苦的程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程度,不过你的伤害成度如果达到伤残的话,一般都能得到精神损害抚恤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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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受侵害一般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除非侵权人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情节特别严重的,受侵犯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司人格权受侵害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获得的赔偿,而公司只是被法律法律赋予了它人格,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所以它并不具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资格。 即使公司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也不会活动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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