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作出过相关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该民政局的领导的借款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即放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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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放高利贷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公务员放高利贷还会受到纪律处分。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公务员放高利贷不合法。将受到警告、记过、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类型的处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在企业兼职。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以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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