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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入室盗窃立案标准处理如下:盗窃罪要看财产的价值,如果在500-2000元以上,就构成盗窃罪;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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