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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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量刑范围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故意伤害致重伤的量刑范围在三年至四年;以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一人造成严重残疾的量刑范围在十年至十二年;故意伤害致死亡的量刑范围在十年至十五年,判处无期的除外。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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