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罪是根据毒品的品种和数量来定罪量刑的。在不知道毒品品种的情况,是不能给出量刑建议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一千克以上、X因或者X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X因或者X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不满二百克、X因或者X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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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贩毒的,依据《刑法》规定,按照毒品种类、数额、犯罪情节等综合判断确定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严重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贩卖毒品行为的,也是可以定罪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贩毒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观要件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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