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该表。有其他免税销售额需要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之前需要先进行是否达到“起征点”政策的判断,如未达到“起征点”,不能在主表中第1至8栏填写相关内容。 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额为3万元;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额为9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新版本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根据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来填写具体数据,需要注意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问题,开具的普通发票金额是含税销售额,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还需要注意不同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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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小规模企业起征点是50万元。法律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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