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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一)时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之内。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举债是为了今后的婚姻生活所用,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 (三)债务的性质。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外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从而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 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共同债务的全部给付义务,夫妻一方给付后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四)在效力上的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全部共同债务的给付义务,而不区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三)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四)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七)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如下: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能够证明债务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能够证明债务不用于共同婚姻生活;夫妻因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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