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当然的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才具备强制执行力。 因此,当双方为此而发生争议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只能诉诸于法律,而协议书上的内容也不是完全会被法院认可,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离婚,就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扣押,拍卖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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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一方对离婚反悔的,离婚有效,对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反悔的,离婚有效,协议无效。双方协议离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狭义概念的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指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双方达成并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这类离婚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该协议书只有在协议离婚登记生效后,该协议的相关内容才一起生效。但在登记完成前,由于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协议的相关内容依然可以修改、变更乃至反悔。广义概念的离婚协议书还包括在法院离婚诉讼期间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这种协议,当事人在签字之前可以反悔,但是签字送达后即行生效,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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