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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的自认和默示的自认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2020-11-08 15: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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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08 回复

专业分析:

明示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以后,开庭审理前或者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他方当事人陈述的对己不利的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承认。需指出的是,明示自认必须是属于辩论主义的范围内,职权调查案件(如人事诉讼)或职权调查事项(如专属管辖、回避的原因等)不在自认的范围内。 默示自认,又称拟制自认、准自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以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加争辨,并且从诉讼过程的整体来看,也不能认定当事人对该事实有争执。需指出的是,关于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说“不知道”或“记不清了”能否构成默示自认,各国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日本则推定为自认,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 明示自认一旦成立,将对法院和当事人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对法院的效力是限制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此时法院对其裁判依据的事实的认定权将受到排除。除了那些关于人事诉讼等职权探知主义的案件,以及专属管辖、回避的原因等职权调查事项,自认如果与事实不符,对法院无拘束力外,在其他情况下,不管自认是否与事实相符,均对法院有拘束力。对当事人的效力是限制当事人自认的撤销。除非自认当事人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否则自认当事人将不得任意撤销其所作的自认。默示自认对法院的效力与明示自认相同,但是默示自认对自认当事人没有拘束力,也就是说,自认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对默示自认之事实进行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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