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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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些信息没明确。首先应确定B取得其父房产的方式(一般是继承,是否为B单独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全部放弃继承权,比如B母亲,兄弟姐妹等)。如果该房产由B单独继承,法院将该房判决给 A,应当先办理继承的转移登记~将房屋先登记到B名下,再根据离婚判决将房屋转移登记到A名下,然后A过户给其子女!之所以这样办,是因为B父去世后房产未经转移登记到B名下,B无法处分,也就导致无法过户给A。救济途径:A向法院起诉,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根据法院判决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A单独凭离婚判决书办理过户是办不了的。
婚前房产卖了钱归谁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一般情况下,婚前房产卖了的钱应当归产权方所有。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共有,那么该房产仍属于婚前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产权方个人对该房产享有处分、收益的权利,卖房所得收益应归个人所有,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该房产签订了有关财产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那么买卖该房产的收益归谁应当按照协议或约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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