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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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贷款和女方没有关系。但一定要有正规的离婚手续、正规的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只有配偶有共同偿还债务的义务,其他直系亲属没有还款责任。持卡人与直系亲属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持卡人的债就是持卡人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其直系亲属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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