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住院如果已经用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了一部分的话,余下医疗保险未报销的部分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之后,也是可以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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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疗中会有一部分医药费用不在工伤保险报销目录之内,工伤保险对这部分是不予报销的。这笔不能报销的医药费该由劳动者一方来承担。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报销剩余的医疗费如下: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剩余的医疗费用,按所在省市规定,分别情形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承担。
丧葬费剩余部分分配如下:有配偶且有自理能力的,将剩余部分分配给配偶;有配偶但已丧失自理能力的,将剩余部分给配偶的监护人;没有配偶的,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子女;无配偶无子女的,分配给生前监护人;无配偶、无子女、无监护人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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