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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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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